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地校企合作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普通高校校地校企合作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7〕8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学院校地校企合作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以学院或学院下属机构名义,利用学院资源对外合作开展的教育教学、社会培训、科学研究、基地建设、技术服务等需要签订协议或合同的各类合作项目,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校地校企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级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办,校地校企合作工作实行院系二级管理机制。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校企合作总体规划;
2.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审批及管理;
3.负责建立校企合作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负责校企合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校企合作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协调等工作;
2.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
3.负责校企合作经费管理;
4.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5.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等工作;
6.负责组织对合作项目履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7.负责与相关系部、部门协作对重大合作项目的运作进行管理;
8.指导各系部、部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
(三)各系部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本系部校企合作年度工作目标及推进计划;
2.负责本系部每个专业企业调研及调研成果实施及考核;
3.负责本系部牵头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4.负责系部牵头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5.执行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总体计划和学院牵头校企合作项目分配的任务;
6.积极配合其他系部或部门的校企合作工作。
(四)各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本部门牵头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2.执行学院校企合作工作总体计划和学院牵头校企合作项目分配的任务;
3.积极配合各系部或部门校企合作工作;
4.学院交办的校企合作相关工作。
第三条 立项管理
1.立项申请:代表学院对外洽谈合作项目的各系部、部门需填写怀化职业技术学院校地校企合作项目备案表或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1、1-2),报校企合作办办理备案或申报立项手续。
2.立项审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对涉及下述有关内容校企合作办应征求或组织相关部门评审。
(1)涉及到建设规划:后勤处、教务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
学院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院专业建设规划。
(2)涉及到专业调整:教务处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
需求,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科研参与度,包括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和可行性。
(3)涉及到科研合作:科研产业处负责合作企业委托学院
承担的技术研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横向科研项目或校企共同申报的国家省市级纵向科研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审查。
(4)涉及到固定资产:审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查占有资
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进行成本效益评价。
(5)涉及到运行成本:规财处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3.审批权限
(1)校企合作只涉及本系部或本部门的订单培养、校外实训基地等内容项目属于院级备案项目,需填写校地校企合作项目备案表(见附件1-1),由校企合作办签署备案意见,经联系院领导和分管校企合作工作院领导签署备案意见,报院长签署备案意见。
(2)校企合作中如有涉及现有设备改造升级、校企共建校内实训室等以及多个系部联合开展的项目,属于院级审批项目,需提交校地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1-2),由校企合作办初审,经联系院领导和分管校企合作工作的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合作还应报党委会审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
1.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订合作协议,附申请表后,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2.合同基本内容。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
(2)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3)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教学人员和学生实训岗位、年实训人数等)。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6)合作项目占有学院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8)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10)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一般为2—5年,若需延长可再续约。
3.合同审定和签订
(1)学院备案和合作项目,合作单位应填写校地校企合作项目备案表并附上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由各系部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合作方、系部或部门和校企合作办三方保管。签约仪式原则上由各系部或部门自行组织,可邀请相关联系院领导及校企合作办出席签约仪式。
(2)学校审批的合作项目,合作单位(系部或部门)应填写校地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请表并附上校企合作项目合同(协议),由校企合作办初审,初审后经联系和分管院领导审定,报院长审批通过后执行,并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代表学校与合作方签署合同,合同一式四份,分别由合作方、学院、校企合作办和承担单位四方保管。
第五条 项目实施及过程管理
1.项目立项后,承担该合作项目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启动项目。
2.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单位要加强对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要采取责任制推进并纳入月度重点工作计划,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条件。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应经常到合作企业实地走访调研,开展相关工作交流,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学院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大对合作项目支持工作。
4.项目实施过程中,校企合作办每月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或检查。调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合作单位提供设备到位情况、学生在合作单位实习实训情况、合作单位对项目承担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意见反馈、项目已取得的阶段性合作成果等。对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的工作,实行扣分。
第六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合作单位(系部或者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合作单位(系部或者部门)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大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方案以及合同(协议)规定检查方案及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日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校企合作
办负责解释。